与残疾人有关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优惠

  1.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与残疾人有关的税收政策

    • 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现代服务业服务(如咨询、设计等),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52号)。
  2.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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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企业、福利机构),按安置人数享受增值税退税。
      • 退税标准: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财税〔2016〕52号)。
      • 条件:需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比≥25%(且≥10人)。

企业所得税优惠

  1. 加计扣除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100%扣除(即双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2. 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若残疾人占比≥25%(且≥10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具体由地方政策确定)。

个人所得税优惠

  1. 残疾人员所得减免
    •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减征50%-9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其他税种优惠

  1. 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若残疾人占比≥25%(且≥10人),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0〕121号)。

  2. 车船税

    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如轮椅车)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第六条)。


政策依据与申请流程

  • 主要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 申请流程
    • 需向税务机关提交残疾人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经认定后享受优惠。

注意事项

  • 各地可能有细化政策(如退税比例、减征幅度),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残联。
  • 政策动态调整,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如需进一步协助(如具体地区政策或申请模板),可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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