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范围确定
- 以图片/照片为准: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授权公告的图片或照片(包括主视图、俯视图、立体图等)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图片中的设计要点。
- 设计要点:需明确专利的创新设计特征(如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这些特征是比对重点。
侵权比对原则
(1)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 整体视觉效果:以一般消费者(非专家)的视角,观察被诉产品与专利设计的整体视觉印象是否相同或近似。
- 设计空间:若某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如创意家居),细微差异可能不影响近似性;若设计空间小(如手机外形),微小差异可能显著。
(2)相同或近似认定
- 相同设计:被诉产品与专利图片完全一致。
- 近似设计:虽存在差异,但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如仅局部细微变化,不影响整体美感)。
(3)排除功能性特征
- 若设计特征完全由功能决定(如螺丝的六角形状),则不属于保护范围;但若功能与装饰性结合(如跑鞋的流线型设计),则可能受保护。
侵权例外情形
即使外观近似,以下情况可能不侵权:

- 现有设计抗辩:被诉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如已公开的类似产品)。
- 权利用尽:专利产品经权利人许可售出后,后续使用或销售不侵权。
- 合法来源:使用者能证明产品来源合法且不知情(需停止侵权,但可能免赔)。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考量
- 设计特征权重:创新部分(如独特把手造型)比对普通部分(如矩形杯身)权重更高。
- 色彩保护:若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则色彩差异可能影响近似性判断;未请求保护时,色彩变化不视为区别。
- 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如积木),需比对组合后的整体外观。
典型案例参考
- (2019)最高法知行终131号:手机外形侵权案中,法院认为摄像头排列方式的微小差异不影响整体近似性。
- (2021)沪73民初445号:家具设计侵权案,因被诉产品仅抽屉把手形状不同,但整体风格一致,认定侵权。
实务建议
- 权利人:申请时明确设计要点,多角度提交图片,必要时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强化稳定性。
- 被诉方:可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或证明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如提供市场同类产品对比)。
如需具体案件分析,建议结合专利图片与实物进行专业比对,并咨询知识产权律师。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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