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总则的“中国语境”:从文本到现实的制度张力
——以《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为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总则部分仅六条,却浓缩了国家对市场话语权的底线设定,其中第三条(真实合法)、第四条(不得虚假)、第五条(公序良俗)构成了中国广告治理的“黄金三角”,它们看似是普世商业伦理的翻版,实则嵌入了独特的中国语境:在效率与公平、市场与国家、创新与安全的动态平衡中,这三条原则既是“紧箍咒”,也是“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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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真实合法——“合法性”先于“真实性”
西方法律传统通常将“真实”视为广告的生命线,而中国的第三条把“合法”置于“真实”之前,并非偶然,它暗示:当市场事实与政策导向冲突时,后者优先,2021年某头部主播在直播间展示真实销售数据,却因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被认定为“不合法”,整体内容被下架,这里的逻辑是:真实性不能为违法性背书,对跨国品牌而言,这意味着全球一致的素材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必须接受额外的“合法性过滤”,否则再真实的功效宣称也可能触礁。
第四条:虚假与“误导”——从“客观虚假”到“主观误导”
第四条禁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2015年修法时加入“引人误解”四字,标志着监管从“客观真实”转向“主观认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款普通饮料因使用“轻养生”概念,被认定使62%的受访消费者误以为具有医疗功效,构成“误导”,该标准引入了“理性消费者”假设的中国版本——“一般公众普遍认知”,为行政执法预留了弹性空间,品牌若想自保,必须建立“消费者认知测试”内部流程,把法律风险前置到创意阶段。
第五条:公序良俗——市场伦理的国家化表达
“公序良俗”在民商法里本是兜底条款,但在广告法中却成为积极标准,2022年某国际美妆品牌因广告中出现“女性深夜外出”画面,被批“隐含性别偏见”,虽无直接违法,仍被平台限流,这体现了第五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联动:当广告文本与国家倡导的文化秩序冲突时,市场必须让步,对创意人而言,公序良俗不再是抽象道德,而是一张“负面清单”:英烈、民族、地域、性别、家庭,皆成敏感带。
制度张力下的合规路径
- 从“事后审查”到“事前合规”:头部企业开始引入“广告合规官”,在脚本阶段即对照《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2023)》等配套文件做“合规体检”。
- 从“单一真实”到“多层合法”:功效宣称需同时满足《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重法规,形成“合规矩阵”。
- 从“文本合规”到“语境合规”:同一句话在央视与在抖音的语境风险不同,平台算法已成为事实上的“第二执法者”。
结语
中国广告法总则的三条红线,表面是技术规范,深层却是国家治理逻辑的微观呈现:在市场自由与文化领导权之间,法律既划定边界,也提供协商空间,读懂这种张力,才能真正理解“在中国做广告”为何是一门独特的制度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