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注册近似度的问题

关于商标注册中的“近似度”问题,核心在于判断新商标与已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即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服务的来源),以下是关键要点和实务建议:

关于商标注册近似度的问题


近似度的法律标准

中国《商标法》第30条采用“混淆可能性”标准,而非单纯文字或图形的相似,需综合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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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标识近似:文字、图形、字母、颜色、整体排列等;
  • 商品/服务类似:是否属于同一类别(如第25类服装 vs 第35类广告);
  • 显著性:商标的独创性(如“苹果”用于水果 vs 电子产品);
  • 知名度:已注册商标的公众认知度(如“华为”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更广)。

近似判断的实务方法

(1)文字商标

  • 字形:如“康师傅” vs “康帅傅”(易混淆);
  • 读音:如“黄果树” vs “黄裹树”(方言发音近似);
  • 含义:如“长城” vs “万里长城”(含义关联性强)。

(2)图形商标

  • 构图要素:颜色、形状、整体视觉印象(如两个相似的动物剪影);
  • 设计风格:卡通化 vs 写实风格可能降低近似度。

(3)组合商标

需分别比对文字和图形部分,任一部分高度近似即可能整体驳回。


降低驳回风险的策略

  • 提前检索: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或专业数据库(如白兔、权大师)查询相同/类似群组;
  • 调整设计:对文字进行艺术化变形(如“饿了么” vs “饿了吗”),或增加显著图形;
  • 选择冷门类别:若核心类别已被注册,可尝试关联性较弱的群组(如服装的第25类 vs 鞋类的第2507群组);
  • 驰名商标避让:避免与“华为”“阿里”等跨类保护商标近似。

典型案例参考

  • “茶颜悦色” vs “茶颜观色”:法院认为两者在文字、读音、含义上近似,且均用于茶饮,构成侵权;
  • “今日头条” vs “今日油条”:虽文字部分近似,但“油条”为通用食品名称,且类别差异大(软件 vs 餐饮),未认定侵权。

专业建议

  • 委托代理机构:商标局审查主观性较强,代理机构可基于驳回案例优化申请方案;
  • 异议/无效宣告:若已注册的近似商标损害权益,可在公告期(3个月)内提出异议,或注册后5年内申请无效宣告。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商标,可提供名称、类别及设计稿,我可协助初步评估近似风险。

以上是对“关于商标注册近似度的问题”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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