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负责人不是法人,而是“负责人”或“代表人”,这是法律上的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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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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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是代表人,而非法定代表人
- 分公司的登记需载明“负责人”(如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一栏),但此人仅是总公司授权的管理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 只有总公司才有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其姓名会登记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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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若分公司被特殊授权(如某些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能被允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文件,但这不改变其法律地位,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负责人≠法人,总公司才是唯一的法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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