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情形
- 主动注销:企业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或终止经营等主动申请。
- 被动注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主体资格终止(如吊销营业执照)、或存在严重违规被撤销。
主动注销流程
内部决策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出具同意注销许可证的正式文件(需加盖公章)。
- 清算报告:若涉及公司注销,需提供清算组备案证明及债权债务处理完毕的说明。
材料准备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省级广电局官网下载);
- 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
- 注销原因说明(如业务终止、许可证过期等);
- 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提交申请
- 受理部门:向原发证机关(通常为省级广播电视局)提交书面申请。
- 线上补充:部分省份需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同步提交电子版(如广东、上海等地)。
审核与公示
- 审核时限: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公示要求:注销通过后,需在省级广电局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部分省份要求同步登报声明)。
结果领取
- 领取《注销通知书》:审核通过后,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被动注销流程
- 情形触发:如许可证过期、主体注销(如营业执照吊销)或违规被撤销。
- 程序:由发证机关主动公告注销,无需企业申请,但企业需配合交回许可证原件(若未交回,公告中声明作废)。
注意事项
- 许可证有效期:过期未延续的,需在到期后30日内申请注销,否则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 材料真实性:虚假申报可能导致2年内禁止重新申请。
- 跨省业务:若涉及跨省制作业务,需同步向相关省级广电局备案注销。
- 后续处理:注销后,原制作机构名称、品牌等不得继续用于节目制作。
咨询渠道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http://www.nrta.gov.cn
- 省级广电局政务窗口:如北京市广电局(010-65158212)、广东省广电局(020-61292815)。
建议提前联系属地广电局确认细节,避免因地区差异导致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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