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主体资格要求

  1. 企业性质

    • 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内资公司(不含外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表述。
    • 禁止外资:股东追溯至自然人不得含外资成分(含港澳台)。
  2. 机构类型

    • 可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事业单位(如电视台下属制作中心)等,但个人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申请资格

人员与资金要求

  1. 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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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少3名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如编导、播音、摄像等)的专职人员,需提供:
      • 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
      • 劳动合同(需覆盖申请周期);
      • 社保缴纳证明(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
  2. 注册资本

    • 无明确金额限制,但需与企业业务规模匹配(一般建议不低于100万元,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更高)。

场地与设备

  • 办公场所:需提供真实商用地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部分地区需上门核查)。
  • 专业设备:需具备节目制作必需的设备(如摄像机、编辑机等),提供购置发票或清单。

无违法违规记录

  •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被广电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记录,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申请材料清单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公司章程(含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专业资质证明;
  5. 办公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
  6. 节目制作设备清单及购置凭证;
  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审批流程与时限

  1. 受理部门: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广播电视局(如北京/上海由市级广电局受理)。
  2. 流程:提交材料→形式审查→实质审核(可能现场勘查)→公示→发证。
  3. 时限:一般20-3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注意事项

  • 年检:许可证有效期2年,需每年1-3月提交年度业绩报告(含节目制作情况)。
  • 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 禁止行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专栏等需特殊资质的内容;不得违规引进境外节目模式。

常见问题

  • 分公司能否申请?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由总公司申请,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 外资合资能否申请?
    绝对禁止,即使外资占比1%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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