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后,仍可依法起诉,但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并注意诉讼策略:
许可证过期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 原则上不影响:根据《民法典》第505条,许可证过期属于行政监管问题,不直接导致演出合同无效,只要合同内容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演出内容合法),合同仍有效,可依据合同条款起诉对方违约(如拖欠演出费、擅自取消演出等)。
- 例外情形:若合同明确约定“以许可证有效为生效条件”,或过期导致演出被监管部门叫停,可能触发合同解除或免责条款,需具体分析。
起诉时的关键注意事项
- 原告资格:即使许可证过期,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如已提供演出服务)仍可起诉主张债权;若因过期被行政处罚,需另案处理。
- 被告抗辩风险:对方可能以“无证经营”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付款,此时需举证:
- 许可证过期非己方过错(如已申请续期但行政机关拖延);
- 过期未实际影响演出(如未被查处或观众未退票)。
-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分离:许可证过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但不剥夺民事索赔权利。
实务建议
- 补充证据:收集许可证续期申请记录、监管部门未叫停演出的证明、对方对过期知情仍继续合作的证据(如聊天记录)。
- 案由选择:以“演出合同纠纷”而非“行政许可纠纷”起诉,聚焦合同履行与违约事实。
- 律师介入:若涉及大额款项或复杂情节,建议委托律师梳理合同条款与行政监管记录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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