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不能直接延续,但可以重新申请或在过期前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过期后能否延续?
- 不能自动延续:许可证过期即失效,需按新办程序重新申请。
- 例外情况:若因不可抗力(如疫情、自然灾害)导致逾期,需书面说明情况,经省级广电部门审核后可能酌情处理,但无明确政策保障。
过期前的延续流程
若许可证未过期(需在到期前30日内申请延续):
- 步骤:
- 提交材料:延续申请表、原许可证、营业执照、无违规证明等。
- 审核:省级广电部门审核(通常20个工作日内)。
- 换发新证:通过后领取新证,有效期通常为2年。
过期后的补救措施
- 重新申请:按首次办理流程提交材料(需重新审核资质、人员、资金等)。
- 注意事项:
- 过期期间不得从事节目制作经营(否则属无证经营,可能面临处罚)。
- 重新申请时若原资质条件变化(如人员流失),可能影响审批。
建议操作
- 立即联系当地广电局:说明过期原因,确认是否可补充材料或需重新申请。
- 准备重新申请:同步准备材料(公司章程、主要人员简历、办公证明等),避免业务中断。
提示: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务必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最新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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