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在先使用是什么意思

商标的“在先使用”是指某个主体在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之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该商标,从而依法享有特定权利的法律概念,它是商标法中平衡“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重要制度。

商标的在先使用是什么意思


核心要点解析

  1. 时间优先性
    使用必须早于他人商标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且需持续、公开、真实地使用,不能是象征性使用(如少量广告、内部测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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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域与范围
    使用需在中国境内(若涉及中国商标法),且覆盖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类别,他人注册“XX”商标用于服装,而你在先用于餐饮,可能不构成冲突。

  3. 法律后果

    • 对抗抢注:可依据《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
    • 继续使用权:若符合《商标法》第59条,在先使用人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得扩大规模或改变标识)。
    • 侵权抗辩:若被诉侵权,可主张在先使用作为不侵权或减轻责任的依据。
  4. 证据要求
    需留存销售合同、发票、广告记录、媒体报道等能证明使用时间和影响力的证据,某品牌在小范围内长期使用但未注册,需证明其知名度(如区域市场消费者认知)。


典型案例参考

  • “鸿蒙”商标案:华为虽申请注册“鸿蒙”商标,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其他公司在先使用“鸿蒙”教育软件,故驳回华为部分诉求。
  • “荣华月饼”案:香港荣华在大陆未注册商标,但长期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法院认定其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在先使用权。

注意事项

  •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弱于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无法阻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在全国范围内扩张。
  • 地域性限制:仅在先使用的区域范围内受保护,如某省知名但未全国推广,则权利限于该省。

建议:若涉及在先使用争议,需尽快整理使用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异议、无效宣告或诉讼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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