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保护范围

国际商标的保护范围并非“全球统一”,而是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协定和各国国内法共同构建的“地域性+体系化”保护网络,其核心逻辑是:在哪个国家/地区获得注册,就在该法域内受保护,以下是关键要点:

国际商标保护范围


国际注册体系 ≠ 全球保护

  • 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是最主要的国际商标注册途径,但仅覆盖成员国(截至2024年共114个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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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范围:仅限指定缔约方的领土(如通过马德里注册指定中国、美国、欧盟,则仅在这些地区有效)。
    • 例外:非成员国(如加拿大、巴西等)需单独申请。
  • 欧盟商标(EUTM):覆盖27个欧盟成员国,但英国脱欧后需单独注册英国商标。


地域性原则:无注册即无保护

  • 未注册国家:即使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若未指定某国(如日本),则该商标在日本不受保护,他人可抢注。
  • 例外:驰名商标可能通过《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获得跨类保护(需个案认定)。

国际条约的“最低保护标准”

  • 《巴黎公约》(1883年):要求成员国对驰名商标、国徽等提供基础保护,但具体范围由各国法律决定。
  • 《TRIPS协定》(WTO):规定商标保护期不少于7年,可无限续展,但侵权认定标准因国而异。

实际保护中的关键差异

维度 示例差异
商品/服务分类 中国采用《尼斯分类》,美国需额外指定“使用证据”,欧盟允许更宽泛的类别描述。
侵权认定 中国强调“混淆可能性”,欧盟部分国家承认“联想可能性”,美国需证明“消费者混淆”。
程序要求 美国要求提交“使用声明”,中国无需先使用即可注册,欧盟允许“意图使用”申请。

如何最大化国际保护?

  • 策略
    1. 核心市场优先注册: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主要贸易国(如中、美、欧、日)。
    2. 监测空白区域:定期检索未注册国家的抢注风险(如东南亚、南美)。
    3. 驰名商标证据留存:保留广告、销售数据,以备跨国维权(如通过《巴黎公约》主张权利)。
    4. 本地化合规:在要求使用证据的国家(如美国、菲律宾)及时提交使用证明,避免被撤销。

国际商标保护的本质是“拼图式”覆盖:通过马德里体系、区域注册(如欧盟)、单一国家申请组合实现,企业需根据商业布局动态调整,而非依赖“一次注册全球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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