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储转发许可证”(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B23类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主要包括:

- 电子邮件服务(如企业邮箱)
- 语音信箱
- 传真存储转发
- 其他信息存储与转发服务
✅ 外资准入要求(B23类)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最新版为2021年版)以及工信部相关规定: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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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3类业务:禁止外资控股
- 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即:中方必须控股)
- 不允许WFOE(外商独资)
- 必须采用中外合资形式,且中方股东必须控股
📌 申请主体要求(内资或合资)
| 项目 | 要求 |
|---|---|
| 公司类型 | 必须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内资或合资) |
| 注册资本 | 全国业务: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省内业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
| 外资比例 | ≤50%,且中方控股 |
| 股东背景 | 需提供股东结构图,追溯到自然人或上市公司 |
| 技术方案 | 需提供业务技术方案、系统架构、数据存储位置等 |
| 安全保障 | 需通过网络安全测评、数据本地化等合规审查 |
⚠️ 注意事项
- 香港、澳门、台湾资本视为外资,适用同样限制。
- VIE结构(协议控制)在B23类业务中不被工信部认可,无法通过审批。
- 若外资通过多层架构(如开曼、BVI)间接持股,也会被穿透审查。
✅ 合规建议
如果你是外资企业,想开展B23类业务,建议:
- 寻找中方控股合作伙伴(如51%以上股权)
- 设立合资公司,以合资公司名义申请B23许可证
- 避免VIE结构,确保股权结构清晰、可追溯
- 提前与工信部或地方通信管理局沟通,确认股东结构是否合规
📎 参考法规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 工信部通信函〔2021〕相关审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