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与废止
- 实施时间: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4号)。
- 废止依据: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后,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统一由《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取代。
(历史条款)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从事食品销售(如批发、零售、现场制售等)的经营者,但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除外。
许可条件
- 场所要求: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环境整洁,远离污染源。
- 设备设施:具备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等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垃圾的设施。
- 人员管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流程布局:食品与非食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申请流程
- 提交材料: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
- 审批时限: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需现场核查的延长至30日。
- 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延续。
监督检查
- 许可机关可实施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抽样检验。
- 对不符合条件的,可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责任
- 无证经营:按《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10万元;货值金额1万以上者,罚款10-20倍)。
- 伪造、涂改许可证:罚款1万-3万元,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有效替代法规
自2015年起,食品流通许可已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现行依据为: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7号,2020年修订)。
- 《食品安全法》(2021年最新修订版)第35条:明确食品经营需取得许可。
注意事项
- 历史文件查询:若需2009-2015年期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可向原发证机关(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询。
- 现行许可:目前从事食品销售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分类更细(如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等)。
如需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或具体申请指南,可进一步提供。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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