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是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与《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

📌 一、立法目的
实施条例旨在细化《外商投资法》的原则性规定,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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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心内容概览
| 章节 | |
|---|---|
| 第一章 总则 | 明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公平竞争)。 |
| 第二章 投资促进 | 细化平等适用政策、政府采购、融资、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公平待遇。 |
| 第三章 投资保护 | 禁止强制技术转让、征收与补偿、利润汇出、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机制等。 |
| 第四章 投资管理 | 明确负面清单制度、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制度、安全审查程序。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对违反负面清单、信息报告义务、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设定罚则。 |
| 第六章 附则 | 过渡条款(如“三法”废止后的存量企业五年过渡期安排)。 |
📌 三、重点条款摘录
负面清单管理(第4条)
-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之外的领域,内外资一视同仁。
- 禁止投资领域不得投资;限制投资领域需满足条件并经审批。
信息报告制度(第38-41条)
- 外商投资企业需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报送初始、变更、年度报告。
- 未如实报告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万-50万元罚款。
技术转让禁止(第24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检查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商转让技术。
投诉机制(第27-30条)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政府需指定部门受理投诉。
- 投诉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案件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过渡期安排(第44条)
- 原“三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在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保留原组织形式,但需在期限内按《公司法》等法律变更登记。
📌 四、配套文件与衔接
- 负面清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每年更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 信息报告系统: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https://wzxxbg.mofcom.gov.cn)。
- 安全审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依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施行)。
📌 五、全文查阅
官方文本可登录:
-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npc.gov.cn)
- 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