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股权转让无效

股权转让无效通常发生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程序瑕疵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根据中国《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常见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会股权转让无效


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
    若公司章程未另行规定,股东向外部人转让股权时,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或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可能被认定无效(《公司法》第71条)。
  • 侵害优先购买权
    未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恶意串通规避优先权),其他股东可主张转让无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
  • 违反特殊行业限制
    如金融、证券、军工等行业对股东资质有特殊要求(如外资准入限制),受让方不具备资格时,转让无效。

程序或形式瑕疵

  • 未办理法定程序
    如未召开股东会、未修改公司章程、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需注意:登记并非合同生效要件,可能影响对抗第三人效力)。
  • 伪造签名或虚假材料
    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系伪造或未经本人同意,转让无效(《民法典》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如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逃避债务或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民法典》第154条)。
  • 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
    如受让方隐瞒债务、虚构资产状况,或转让方被胁迫签署协议,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效)。

标的股权本身存在瑕疵

  • 股权已被冻结或质押
    若股权在转让前已被法院冻结或质押给第三方,擅自转让可能无效(需结合《民法典》第406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
  • 股权不存在或已灭失
    如转让方实际不持有股权(如已退股但未变更登记),或公司未依法成立,转让无效。

公司章程或合同的特殊限制

  • 章程禁止或限制转让
    若公司章程约定“股权不得对外转让”或设置严苛条件(如必须经董事会全票通过),违反该约定可能导致转让无效(《公司法》第71条第4款)。
  • 违反股东协议
    股东之间事先约定“锁定期”或“优先回购权”,违反此类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仅对签约股东有效,不影响外部善意第三人)。

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形

  • 离婚或继承中的股权分割
    若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股权,另一方可能主张无效(需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隐名股东擅自转让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权,若第三人非善意取得,转让可能被撤销。

无效的法律后果

  • 自始无效:转让协议视为自始不存在,已支付的价款需返还,股权恢复至转让前状态。
  • 善意取得例外:若受让方善意(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价且已登记,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1条)。

建议

若涉及股权转让争议,应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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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的具体约定;
  2. 是否履行通知、优先购买权等程序;
  3. 转让方是否对股权享有完整处分权;
  4. 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欺诈情形。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证据(如股东会决议、通知记录、工商档案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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