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适用于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活动。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单位设立

  1. 审批制
    设立出版单位(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等)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出版许可证》。
  2. 主办单位与主管机关
    出版单位需有符合规定的主办单位主管机关(如部委、省级政府),并具备确定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专业人员等条件。

限制

禁止含有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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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对宪法基本原则;
  • 危害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
  • 宣扬邪教、迷信;
  • 扰乱社会秩序、暴力或淫秽色情;
  • 侮辱或诽谤他人等(详见第25条)。

重大选题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重大革命题材的选题(如党史、领袖著作、民族宗教等),需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出版。


印刷与复制

  • 印刷企业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禁止擅自印刷境外出版物。
  • 复制单位(如光盘厂)需验证委托方的《复制委托书》。

出版物发行

  • 总发行(全国性批发)由出版单位或具备资质的企业专营;
  • 零售需向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网络发行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电商平台需核验商家资质。

进口管理

  • 出版物进口由国务院指定单位经营(如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 进口出版物需内容审查,禁止进口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

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对违规出版、印刷、发行等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没收出版物、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如煽动分裂国家、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要点(2020年)

  • 明确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条例;
  • 强化主管主办单位责任
  • 简化部分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务提示

  • 个人或外资不得设立出版单位;
  • 自媒体/公众号若涉及出版业务(如电子书付费下载),需取得资质;
  • 境外出版物代购或销售需通过合法渠道,否则可能构成走私或非法经营。
以上是对“出版管理条例”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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