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活动。

出版单位设立
- 审批制
设立出版单位(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等)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出版许可证》。 - 主办单位与主管机关
出版单位需有符合规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如部委、省级政府),并具备确定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专业人员等条件。
限制
禁止含有以下内容:

微信号:15321396264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 反对宪法基本原则;
- 危害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
- 宣扬邪教、迷信;
- 扰乱社会秩序、暴力或淫秽色情;
- 侮辱或诽谤他人等(详见第25条)。
重大选题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或重大革命题材的选题(如党史、领袖著作、民族宗教等),需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出版。
印刷与复制
- 印刷企业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禁止擅自印刷境外出版物。
- 复制单位(如光盘厂)需验证委托方的《复制委托书》。
出版物发行
- 总发行(全国性批发)由出版单位或具备资质的企业专营;
- 零售需向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网络发行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电商平台需核验商家资质。
进口管理
- 出版物进口由国务院指定单位经营(如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 进口出版物需内容审查,禁止进口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
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对违规出版、印刷、发行等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没收出版物、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如煽动分裂国家、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要点(2020年)
- 明确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条例;
- 强化主管主办单位责任;
- 简化部分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务提示
- 个人或外资不得设立出版单位;
- 自媒体/公众号若涉及出版业务(如电子书付费下载),需取得资质;
- 境外出版物代购或销售需通过合法渠道,否则可能构成走私或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