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主要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8年修订)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20年修订),以下是核心内容摘要:
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机构(含内资、外资合作企业)。
- 不适用:个人、政府/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质)、仅从事节目版权交易的机构。
申请条件
- 主体资格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不含外资)。
- 名称、章程、固定经营场所。
- 人员与资金
- 至少3名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编导、播音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经历)。
-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无需实缴,认缴即可)。
- 无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机构近3年无相关处罚)。
申请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需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主要管理人员(至少3名)的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 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证明(如租赁合同)。
- 股东构成证明(追溯至自然人,确保无外资)。
审批流程
- 受理机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如省广电局)。
- 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材料齐全可缩短)。
- 有效期:2年,到期前30日办理续办。
- 变更/注销:股权、地址等重大变更需30日内申请变更;终止经营需注销。
禁止行为
- 无证经营:擅自制作节目可处1万-5万元罚款。
- 外资违规:外资入股或合作制作需经广电总局专项审批,否则吊销许可证。 违规**:制作、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资限制
- 禁止:外资不得投资设立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 例外: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动画片等需单独报批(按《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常见问题
- 分公司:无需单独申请,但需在总公司许可证载明分支机构。
- 网络剧/短视频:通过互联网传播的视听节目(如网络剧、短视频)也需此证,由广电总局及省级部门监管。
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8修订)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总局令第34号)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https://www.nrta.gov.cn
如需办理,建议联系属地省级广电局获取最新细则(部分省份可能要求额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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