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条件

主体资格

  1. 机构类型

    • 仅限内资企业(不含外资,追溯至最终自然人股东)。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名称、章程、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2. 注册资本

    无明确金额限制,但需与业务规模匹配(一般建议≥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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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1. 专业人员

    • 至少3名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如编导、播音、摄像等)的专职人员,需提供:
      • 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 劳动合同(需满1年以上)及社保缴纳证明(申请前1个月)。
  2. 法定代表人

    无违法违规记录(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场地与资金

  • 办公场所:需提供真实商用地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 资金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验资报告,显示具备开展业务的资金能力。

无外资承诺书

  • 所有股东需签署《无外资承诺书》,并追溯至自然人股东(穿透核查)。

其他要求

  •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或“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制作发行”。
  • 法律合规:近3年无被吊销许可证的记录,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禁止性规定

  • 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仅限持证新闻机构)。
  • 外资、中外合资、港澳台独资企业不得申请。

申请材料清单

  1. 申请表(广电总局统一格式);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公司章程(含股东名单及出资比例);
  4. 主要人员材料(3名专业人员证明+社保记录);
  5. 办公场所证明;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 无外资承诺书(全体股东签字)。

审批流程

  • 地方审批: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如省广电局),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全国通用:许可证全国有效,有效期2年,到期前30日办理续办。

注意事项

  • 动态核查:持证后需接受年度审核,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可能被注销。
  • 变更报备:股权、人员、地址变更需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备。

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广电局(如北京需通过“首都之窗”在线申报),确保材料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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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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