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电制作许可证”)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代理等业务的法定资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4号),办理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资格要求

  1. 企业性质

    • 必须是内资企业(不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类似表述。
  2.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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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需规范,不得含有误导性词汇(如“央视”“国家”等)。


人员要求

  1. 专业人员

    • 至少3名以上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如编导、播音、摄像、动画等)的专职人员,需提供:
      • 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
      • 劳动合同(需备案)及社保缴纳证明(至少3个月)。
  2. 法定代表人

    无违法违规记录(需提交书面承诺)。


资金与场地

  1. 注册资本

    • 无明确金额限制,但需与业务规模匹配(一般建议不低于100万元)。
  2. 办公场所

    • 需提供真实商用地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需备案)。

其他条件

  1. 无外资

    企业股权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独资公司,不得含外资成分(需提交股权结构承诺书)。

  2. 合规记录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被广电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记录。


禁止性要求

  • 不得涉及境外节目制作境外资本(如合拍需另行审批)。
  • 不得制作时政新闻类节目(仅限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等)。

办理流程

  1. 材料准备

    营业执照副本、章程、法人身份证、专业人员证明、场地证明、股权结构声明等。

  2. 提交申请
    • 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如省广电局)提交。
  3. 审批时间
    • 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 有效期
    • 许可证有效期2年,到期前30日需办理续期。

注意事项

  • 外资背景企业(含VIE架构)无法申请,需调整股权结构。
  • 个体户、工作室不具备申请资格,需注册为公司。
  • 部分省份(如北京、上海)可能要求实际办公场地核查

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广电局或专业代理机构,确保材料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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