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怎么注销使用

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怎么注销使用

注销情形

  1. 主动注销:企业不再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如公司注销、业务转型等)。
  2. 被动注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被吊销或企业主体资格终止(如公司注销)。

注销流程

准备材料

  • 注销申请书(需加盖公章,说明注销原因)。
  • 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已注销需提供注销证明)。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注销的决议文件)。
  • 其他补充材料(如公司注销证明、清算报告等,视地方要求)。

提交申请

  • 线上提交:登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地方广电局政务服务平台(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或省级广电局官网),上传材料。
  • 线下提交:向原发证机关(通常为省级广电局或市级文广新局)提交纸质材料。

审核与公示

  • 广电部门审核材料(约10-20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后,部分省份需在官网公示注销信息(3-7天)。

领取注销证明

  • 审核完成且无异议后,发放《注销通知书》或公示期满自动生效。

注意事项

  1. 许可证有效期:若许可证已过期,可能无需单独注销,但需咨询发证机关。
  2. 公司注销关联:若企业已注销,需提供《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作为附件。
  3. 地方差异:如北京、上海等地可能有细化要求(如额外提交税务清税证明),需提前咨询当地广电局。
  4. 后续处理:注销后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否则按无证经营处罚。

联系方式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010-86091111(咨询总局政策)。
  • 地方广电局:如广东省广电局020-61292110,上海市文旅局021-23085000。

建议提前通过 “全国广播电视政务服务大厅”(https://zwfw.nrta.gov.cn)或地方政务服务网查询具体指南,确保材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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