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允许直接转让,以下是关键法律要点和合规路径:
法律禁止直接转让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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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转让(第34条)。
- 持证主体(公司)若发生股权变更(如股权转让、并购等),需向原发证机关(省级广电局或广电总局)重新申请审批,而非简单“转让许可证”。
合规操作路径:股权收购+重新申请
若需“变相转让”,通常通过收购持证公司股权实现,但需满足:
- 股权变更后,新股东需符合资质要求(如无外资、有适应业务范围的专业人员等)。
- 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换发新许可证。
-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化(如50%以上股权变更),可能需重新走审批流程。
违规转让的法律风险
-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法所得5倍以下或最高10万元)、吊销许可证。
- 合同无效:私下签订的“许可证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能引发诉讼纠纷。
实务建议
- 尽职调查:收购前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记录、债务纠纷。
- 专业协助:委托律师和广电行业顾问设计交易结构,确保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重新申请:若原许可证无法延续(如公司注销),需由新公司重新申请许可证。
“转让”许可证的唯一合规方式是通过股权收购控制持证公司,并依法办理变更审批,直接买卖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务必谨慎操作,建议咨询省级广电局或专业法律机构获取具体指导。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转让”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