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 人员要求:
- 至少3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如编导、摄像、播音主持等),需提供学历或职称证明。
- 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
- 资金要求:注册资本无明确下限,但需与业务规模匹配(一般建议不低于100万元)。
- 场地与设备: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制作设备(需提供产权或租赁证明)。
所需材料
- 基础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公司章程(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专业人员材料:
- 3名以上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
-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 劳动合同(需新疆本地社保缴纳证明,至少1个月以上)。
- 3名以上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
- 场地证明: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需与注册地一致)。
- 申请表: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新疆广电局官网下载)。
- 无外资承诺书:股东追溯至自然人的股权结构证明(需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办理流程
- 线上预审:
- 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zwfw.xinjiang.gov.cn)→ 搜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上传材料预审。
- 线下提交:
- 预审通过后,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830号)提交纸质材料。
- 审核与现场核查:
- 审核周期:20个工作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
- 可能需现场核查办公场地及设备。
- 领证:
审核通过后,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许可证(有效期2年)。
注意事项
- 外资限制:股东中不得有外资成分(含港澳台),需追溯至自然人股东。
- 年检要求:每年1-3月需通过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年度业绩报告。
- 变更与延续:许可证到期前30日申请延续;地址、法人等变更需10日内报备。
- 代办服务:可委托本地代理机构(需查验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代办资质)。
咨询方式
- 新疆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0991-6363559(工作日10:00-18:00)。
- 新疆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提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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