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

注销情形

  1. 主动注销

    • 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分立;
    • 业务转型不再从事节目制作经营;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 被动注销

    • 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
    • 因违规被处罚(如长期未开展业务、虚假申报等)。

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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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
      • 注销申请书(注明原因);
      • 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清算报告(如机构注销需提供);
      • 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如适用);
      • 其他补充材料(如股东会决议)。
    • 途径:向原发证机关(省级广电部门或国家广电总局)提交书面申请,部分省份可线上办理(如通过政务服务网)。
  2. 审核与公示

    • 机关审核材料(通常20个工作日内);
    • 注销结果在官网公示(如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局网站)。
  3. 完成注销

    • 领取注销通知书,许可证作废;
    • 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注意事项

  • 债务与版权:注销前需结清员工工资、债务,妥善处理节目版权及存档资料。
  • 分支机构:如有分支机构许可证需一并注销。
  • 重新申请:注销后若恢复业务,需重新申请许可证(按新办流程)。

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2020修订)
  • 地方实施细则(如《北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注销指引》)

咨询渠道

  • 国家广电总局:010-86091111(官网“互动交流”栏目)
  • 地方部门:如广东省广电局020-61292812,或登录当地政务服务网查询。

建议提前与发证机关沟通,确保材料完整,避免因程序瑕疵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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