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后续处理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

丢失抵扣联

  • 已认证:凭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税务机关盖章。
  • 未认证:可使用发票联认证,复印件留存;或向销售方索取《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无需再登报声明)。

丢失发票联

  • 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或要求销售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 步骤
    1. 销售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2. 购买方凭复印件进行认证或勾选抵扣,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 无需登报声明,但需在《发票遗失报告表》中说明情况(电子税务局可在线填报)。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 销售方处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 购买方处理:凭复印件入账,无需税务机关证明。

电子发票丢失

  • 电子发票(如全电发票)无联次区分,可直接从税务系统重新下载或打印,效力等同于原件。

其他注意事项

  1. 无需登报声明:自2019年7月起,发票丢失取消登报要求。
  2. 税务报告: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发票遗失报告表》,无需线下办理。
  3. 记账凭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字。
  4. 风险提示:若被他人冒用,可向税务机关说明,避免虚开风险。

操作流程(以电子税务局为例)

  1. 登录电子税务局 → 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报告】。
  2. 填写发票信息(代码、号码、丢失原因等),上传销售方盖章的复印件。
  3. 系统自动生成《遗失报告》,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建议及时与销售方、财务部门沟通,确保复印件合规,如涉及大额发票或税务稽查,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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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后续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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