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收集证据
- 证明恶意:收集抢注方明知/应知你商标的证据(如合作记录、邮件、展会照片、销售发票等)。
- 使用证据:整理你方在抢注前已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广告、合同、媒体报道等),证明在先使用及影响力。
- 抢注方信息:查询其是否批量抢注、是否曾高价兜售(可通过商标局数据库或代理机构调查)。
法律途径反击
(1)商标异议(抢注商标未核准注册)
- 时限: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中国《商标法》第33条)。
- 理由:
- 抢注人系代理人/代表人(《商标法》第15条);
- 抢注商标与你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近似(第32条);
- 抢注人恶意囤积商标(第4条、第44条)。
(2)无效宣告(已注册)
- 时限:注册后5年内(驰名商标不受限)。
- 关键:证明抢注人恶意(如第44条“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3)撤三(连续三年未使用)
- 若抢注商标满3年未使用,可申请撤销(《商标法》第49条),但需防范对方伪造使用证据。
(4)诉讼
- 民事诉讼:起诉抢注方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 行政诉讼: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时,向法院起诉。
行政与刑事手段
- 工商举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恶意抢注及囤积行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8条)。
- 刑事报案:若抢注方以敲诈为目的(如索要高额转让费),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防御性措施
- 补充注册:在关联类别或核心类别重新申请,防止扩大损失。
- 海关备案:若涉及进出口,可向海关备案阻止侵权商品流通。
- 监测预警:委托代理机构定期监控商标公告,及时发现新抢注。
国际抢注应对
- 马德里体系: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延伸保护。
- 当地法律:如在海外被抢注,依据当地法律提异议(如美国可用《兰哈姆法》第2(a)条“欺诈性注册”)。
关键提示
- 时效优先:异议和无效宣告的时限极短,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行动。
- 专业支持:委托知识产权律师制定策略,尤其涉及驰名商标或跨类保护时。
- 和解谈判:若证据不足,可协商转让,但需警惕“敲竹杠”。
示例:2021年“茶颜悦色”在韩国被抢注,通过提交在先使用证据(中国门店影响力、韩国代购记录)及抢注方批量注册行为,成功无效宣告。

遇到此类问题,建议立即联系专业代理机构或律师,避免错过维权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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