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商标案件已经审判终结,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江小白公司胜诉,确认其对“江小白”商标享有合法权利。

案件背景简要回顾:
- 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
- 被告:重庆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
江津酒厂主张“江小白”是其早期使用的商标,认为江小白公司恶意抢注,要求撤销江小白公司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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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争议点:
- “江小白”是否为江津酒厂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江小白公司是否存在恶意抢注行为;
- 商标归属权归属问题。
终审结果(2021年):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江小白公司对“江小白”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合法性,不构成恶意抢注,江津酒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江小白公司胜诉,商标权归江小白公司所有,案件终结。
“江小白”商标案是中国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商标权属争议案件之一,涉及商标先使用权、恶意抢注认定、品牌归属等核心问题。法律确认了江小白品牌的独立性和合法性,也为类似品牌纠纷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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