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中,有4种“特殊情形”常被单独拎出来强调,它们突破了“实际发生”“合规票据”“与收入直接相关”等一般扣除规则,属于“政策特批”的例外通道,考试、稽查、汇缴时最容易被“灵魂拷问”:

| 特殊情形 | 政策依据 | 核心要点(一句话速记) | 常见陷阱 |
|---|---|---|---|
| 股权激励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 等待期内会计确认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实际行权时再按“公允价-行权价”差额在工资薪金支出中一次性扣除 | 等待期就做纳税调增,千万别忘;2. 行权时只有公司承担的那部分差额才能扣,员工自己掏钱部分不行。 |
| 预付/预提费用 |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等 | 年末预提的工资、利息、租金、水电费等,在汇缴期结束前(5月31日)实际支付并取得合规票据,可追溯到上年扣除 | 只限四类费用(工资、利息、租金、水电),别的预提不行;2. 必须在汇缴期结束前支付,不是“12月31日”。 |
| 资产损失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实际资产损失在发生年度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可追补5年) | 实际vs法定要分清;2. 追补损失必须专项申报,不能自行追溯;3. 逾期申报损失,税务可拒绝受理。 |
|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 财税〔2011〕70号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折旧摊销,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 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别混淆;2. 5年内未使用完的,第6年要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对应支出此时才允许扣除。 |
记忆口诀(考场版)
“股权等行权,预提在五一;损失分实际,不征就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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