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而制定的重要部门规章,现行有效版本为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令第31号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核心内容概览(2025年仍适用)
| 模块 | 关键要点 |
|---|---|
|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含短信、彩信、飞信等)的活动。 |
| 监管主体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 服务准入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即SP证)。 |
| 用户同意 | 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
| 商业短信标识 | 商业性短信须显著标注“广告”字样,并提供便捷退订方式(如“回复TD退订”)。 |
| 禁止行为 | 伪造、冒用发送号码; 发送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短信; 擅自收集、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
| 投诉机制 | 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用户可通过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投诉。 |
| 罚则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最高3万元)、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25年监管趋势提示(结合近年执法)
- “一键清退”升级:运营商已上线“短信免打扰”服务(发送“KT”至10086/10010/10001可开通),可屏蔽商业短信。
- AI治理:2024年起,工信部试点利用AI模型识别“变号发”“闪信”等新型骚扰短信。
- 连带责任:2023年某电商平台因未审核第三方营销短信内容,被工信部连带处罚(首例平台连带责任案)。
📄 原文获取
- 工信部官网:http://www.miit.gov.cn → 搜索“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第31号令)
- 权威法律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输入“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如需针对商业短信合规方案设计或投诉应对策略的实务指引,可进一步说明场景(如金融、电商、教育行业),我会提供模板和案例。

微信号:15321396264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