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而制定的重要部门规章,现行有效版本为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令第31号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核心内容概览(2025年仍适用)

模块 关键要点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含短信、彩信、飞信等)的活动。
监管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服务准入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即SP证)。
用户同意 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商业短信标识 商业性短信须显著标注“广告”字样,并提供便捷退订方式(如“回复TD退订”)。
禁止行为 伪造、冒用发送号码;
发送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短信;
擅自收集、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投诉机制 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用户可通过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投诉。
罚则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最高3万元)、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5年监管趋势提示(结合近年执法)

  1. “一键清退”升级:运营商已上线“短信免打扰”服务(发送“KT”至10086/10010/10001可开通),可屏蔽商业短信。
  2. AI治理:2024年起,工信部试点利用AI模型识别“变号发”“闪信”等新型骚扰短信。
  3. 连带责任:2023年某电商平台因未审核第三方营销短信内容,被工信部连带处罚(首例平台连带责任案)。

📄 原文获取

  • 工信部官网http://www.miit.gov.cn → 搜索“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第31号令)
  • 权威法律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输入“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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