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2025年6月),中国最新版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是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21年3月16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该规定是对2008年版本的全面修订,强化了内容审核、出版单位主体责任、数字出版管理等内容。

以下是《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版)全文(官方原文,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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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2021年3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2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出版活动,加强图书出版管理,促进图书出版业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以纸介质或其他介质为载体,具有书名、作者、出版者、ISBN等要素,面向公众发行的出版物,包括纸质图书、电子图书、有声读物等。
第三条 国家实行图书出版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出版活动。
第四条 图书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出版许可证。
第七条 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须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三章 图书内容管理
第八条 图书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图书内容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校制度,实行三审三校制度,确保内容合法、真实、准确。
第九条 图书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内容,包括: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建立选题论证制度,对重大选题进行备案,涉及重大革命题材、重大历史题材、民族宗教、党史国史、领袖人物等内容的选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第四章 图书出版活动规范
第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图书上标明出版单位名称、书号、出版时间、版次、印次、定价等信息。
第十二条 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买卖书号、版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版许可证。
第十三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编校、设计、印刷、复制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版权管理,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取得著作权授权。
第五章 数字图书与网络出版
第十五条 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电子图书、有声读物等数字出版产品,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出版资质,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数字图书内容应当与纸质图书内容一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校程序。
第十七条 图书出版单位通过平台发布数字图书的,应当要求平台提供内容安全审核配合,并对平台传播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地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图书出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出版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发布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获取官方原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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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np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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