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直播间被认定为“舞台”:网络表演许可证背后的权力再分配

“晚上八点,手机就是观众席。”这句直播圈里的玩笑话,如今成了监管文件里的正式表述,2023 年《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表演的通知》把“网络表演”明确纳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射程,要求日活破万的直播间必须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上岗,消息一出,有人惊呼“直播末日”,有人拍手“终于卸妆”,许可证看似只是一张 A4 纸,实则是一次对数字娱乐生产链的“权力再分配”——它将平台、公会、主播、观众四方长期默认的“潜规则”一次性摆到行政许可的天平上,重新校准谁有权定义“表演”、谁有权分配“注意力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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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重新校准的是“舞台”的边界,传统演出里,舞台是物理的,观众是在场的,门票是实名的;而在直播间,舞台被压缩成一块 6 寸屏幕,观众是匿名的数据包,打赏是瞬时的情绪期货,监管者意识到,当一场带货 PK 可以同时聚集 300 万人、一晚流水抵得上一家县级剧院全年票房时,这块屏幕已不再是“私人客厅”,而是公共性极强的“虚拟剧场”,把许可证制度迁移到云端,相当于把“客厅”重新装修成“剧场”——灯光、座椅、消防、票务都要合规,而主播就是必须持证的“演员”,滤镜再厚,也遮不住行政许可的公章;流量再大,也大不过 200 万的罚款上限。
其次被再分配的是平台责任,过去,平台乐于把自己打扮成“技术中立”的通道,只收“过路费”,不管“车祸现场”,如今许可证把平台定性为“演出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内容自审、实名申报、突发事件处置等一整套“剧院经理”职能,算法推荐不再只是“用户喜好”的黑箱,而是纳入文化执法的扫描仪;打赏抽成也不再是“技术服务费”,而是与票房收入同列的应税营业额,平台若想继续吃流量红利,就得先背起线下剧院几十年练就的“安全锁链”,一句话:权力可以下放,但责任必须上链。
最受冲击的其实是“公会+主播”的劳动关系,大量头部主播以个体户身份与公会签约,既逃避社保,又方便“换壳”,许可证要求演出主体必须是“持证企业”,倒逼主播要么入职 MCN 成为正式员工,要么自己注册公司、以法人身份申请许可,表面看是增加了税负和社保成本,深层却可能让直播行业第一次出现真正的“艺人经纪”合同:公会不得不为主播缴纳五险一金,主播也首次获得谈判保底分成、艺术培训、职业伤害保险的权利,虚拟礼物背后的“零工经济”由此被拽进标准劳动关系的轨道,一场“卸妆”在所难免。
观众看似置身事外,实则被重新赋予“购票者”身份,许可证制度要求平台保存打赏日志 3 年,且与公安、税务、文旅三方互通,过去“土豪”们豪掷百万、事后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要求退款的时代将大幅收缩;数据留痕也让“情绪犯罪”——如煽动、侮辱、网络暴力——有了可追溯的演出记录,观众不再是“点一点屏幕”的旁观者,而是实名坐在剧场里的“购票人”,其权利与义务被重新刻度。
制度落地仍伴随争议:许可证的审批尺度如何防止“一刀切”?中小主播会不会因成本过高被挤出?这些问题有待实施细则与时间检验,但可以确定的是,当直播间被正式命名为“舞台”,网络表演就不再是“法外之地”,而成了文化治理的常规疆域,那张薄薄的许可证,不过是把数字娱乐的狂欢重新拉回到公共规则的地心引力之中——让每一次滤镜亮起,都像剧院的大幕拉开一样,有灯光,也有边界;有掌声,也有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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