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许可证”是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NRTA)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网络视听许可证”),是合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如网络电视、网络电影、短视频、直播等)的必备资质。

✅ 一、授权使用权限的核心要点:
许可证主体不可转让
- 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以任何形式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 这意味着:持证主体必须是实际运营者,不能“挂靠”或“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
授权合作需符合“联合运营”模式
- 虽然许可证不能转让,但持证方可以与第三方合作,在以下前提下开展业务:
- 持证方必须对内容审核、技术平台、用户管理等核心环节有实质控制权;
- 合作方不得单独以自身名义开展视听节目服务;
- 必须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责任主体为持证方。
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使用
- 如果持证方是集团公司,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以下条件下可使用许可证:
- 提前向广电总局报备;
- 审核、播出控制仍由持证方统一负责;
- 不得对外以子公司名义独立运营视听平台。
❌ 禁止行为(红线):
| 行为 | 是否允许 | 说明 |
|---|---|---|
| 将许可证“授权”给无股权关系的公司使用 | 属于非法转让 | |
| 合作方独立运营APP或网站并对外宣称有许可证 | 属于冒用资质 | |
| 持证方仅收取“挂靠费”不参与实际运营 | 属于出租许可证 |
✅ 合规合作模式示例:
| 模式 | 是否合规 | 说明 |
|---|---|---|
| 持证方与内容方合作,内容由持证方统一审核并发布 | 持证方为主体 | |
| 持证方提供技术平台,合作方提供内容,但平台品牌、用户、审核归持证方 | 实质控制 | |
| 持证方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在集团内运营,持证方统一管控 | 需报备 |
📌 实务建议:
- 不要尝试“借用”或“授权”许可证,广电总局每年严查,发现即吊销;
- 如无证,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合规:
-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
- 与持证方成立合资公司(持证方控股);
- 使用持证方平台作为播出渠道,自己不独立运营。
📎 相关法规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2018年)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
如你有具体合作场景(比如短视频平台、直播公司、教育类APP等),我可以帮你判断是否合规,并提供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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