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实施细则(
(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修订版整理)

适用主体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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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法人单位。
- “新闻信息”系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及突发事件的报道与评论。
许可类别
- 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A类):自行采集、编辑、发布新闻信息。
- 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B类):转载、分发他人发布的新闻信息。
- 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C类):为用户提供新闻信息发布、转载、搜索、社交分享等平台功能。
同一主体同时涉及多类服务的,须分别申请并在许可证上载明。
申请条件(核心条款)
- 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外资(含VIE协议控制情形)。
- 采编发布服务(A类):
① 注册资本≥1000万元;
② 专职新闻编辑人员≥20人,其中具有新闻采编资质(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考试合格)≥10人;
③ 总编须具有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称或10年以上新闻工作经历并通过网信部门考核。 - 转载服务(B类):
① 注册资本≥500万元;
② 专职审核人员≥5人,全部通过网信业务培训考核。 - 平台服务(C类):
① 注册资本≥1000万元;
② 建立先审后发、先审后转制度,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总编辑及审核团队;
③ 具备实时阻断、日志留存、用户实名认证等技术能力,并通过国家认可的安全评估。 - 所有类别:
① 有健全的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② 服务器、域名、数据备份均设在境内;
③ 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主要负责人无犯罪记录。
审批流程
- 中央新闻单位、央企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直接申请。
- 地方新闻单位、其他法人——向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省级单位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报国家网信办20个工作日内终审。
- 需现场核查技术系统、人员资质、制度文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 获批后,国家网信办统一编号、制证、公告;许可证有效期3年。
许可证管理
- 须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编号、服务类别。
- 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总编辑、服务类别、域名、APP名称等发生变更,须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批;外资入股、VIE变动一律重新审批。
- 终止服务时,须提前60日报告,注销许可证,并妥善处置用户数据、日志。 审核与人员管理
- 建立总编辑负责制;总编辑对新闻内容安全负直接责任。
- 实行先审后发、先审后转;对时政类跟帖、弹幕、直播互动须实时审核。
- 采编人员须持证上岗,统一国家新闻采编网络平台的电子证;禁止无证采访、禁止马甲账号发布。
- 建立7×24小时值班、敏感舆情半小时报告制度。
技术安全义务
- 日志留存≥6个月;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内容、审核记录≥2年;数据接受监管部门随时调阅。
- 具备违法信息一键断网、一键全平台下架接口,并接入省级以上网信部门统一指挥平台。
-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测评和内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属地网信办。
监督检查与处罚
- 国家及省级网信办可采取现场检查、远程检测、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更新、下架APP、断接入等措施。
- 对超范围服务、外资变相入股、未审先发、伪造许可证等行为,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5–10倍或最高1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 被吊销许可证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编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
过渡期与衔接
- 2021年修订版实施前已获证单位,须在1年内按新标准完成整改并换证;逾期未换证自动失效。
- 提供直播、短视频、社交群圈等新型服务的,应在功能上线15日内向属地网信办备案,符合本细则许可条件的须及时申请增项。
咨询与表格下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www.cac.gov.cn)→“政务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专栏,提供办事指南、申请表、示范文本、进度查询。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