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1条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4号)第15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
办理条件
- 主体资格:持证机构为北京注册的内资公司(不含外资)。
- 持证要求: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近2年无重大违规记录(如被广电部门行政处罚)。
- 人员要求:至少3名影视相关专业管理人员(需提供最新社保记录)。
- 业绩要求:需提供近2年制作业绩证明(如发行许可证、播出证明、合同等)。
所需材料(全部加盖公章)
材料名称 | 具体要求 |
---|---|
延续申请表 | 北京市广电局官网下载,填写完整并法人签字。 |
原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遗失需登报声明作废)。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包含最新经营范围(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最新公司章程 | 工商局调档版本(需含股东名单,无外资承诺)。 |
主要人员材料 | 3名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社保记录(需北京社保)。 |
业绩证明 | 近2年制作的节目清单(含名称、备案号、播出平台),附至少2份合同或播出证明。 |
无违规承诺书 | 法人签字,承诺无被吊销许可证或严重失信记录。 |
办理流程
- 网上申报
登录「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官网→政务服务→行政许可→选择“延续”→上传材料PDF(每份≤10M)。 - 材料初审
5个工作日内反馈补正意见(需及时修改后重新提交)。 - 现场提交
初审通过后,预约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提交纸质材料。 - 审批发证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后换发新证(有效期2年)。
注意事项
- 时间要求:务必在到期前30日提交,逾期需重新申请新办(流程更复杂)。
- 地址变更:若注册地址已变更,需先完成许可证地址变更再办延续。
- 外资排查:股东含外资(含港澳台)需先剥离外资成分,否则不予延续。
- 咨询方式:北京市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010-55565152(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常见问题
Q:近2年无实际制作节目能否延续?
A:需提供书面说明(如转型为策划服务等),但可能被要求补充培训或减项。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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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许可证已过期1个月怎么办?
A:立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可能面临警告并限期补办,但超过6个月需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