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延续怎么办理

办理条件

  1. 持证主体: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含内资公司)。
  2. 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需在到期前30日申请延续。
  3. 合规要求:持证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如虚假申报、违规制作内容等)。

所需材料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省级广电局官网下载)。
  2. 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最近2年的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含制作节目清单、发行合同等)。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证明
  7. 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8. 无违规承诺书(声明无被吊销许可证、违规制作等情形)。

办理流程

  1. 网上申报

    • 登录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局官网(如“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进入“行政许可”栏目,选择“许可证延续”在线填报并上传材料。
    • 部分省份需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申报。
  2. 材料审核

    • 省级广电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不全需补正)。
    • 重点核查:持证期间是否持续有节目制作业务、人员资质是否达标。
  3. 领取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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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通过后,凭旧证原件到政务大厅换取新证,或选择邮寄送达。


注意事项

  1. 时间节点:务必在到期前30日提交,超期需按新办流程重新申请。
  2. 材料真实性:虚假申报可能被列入黑名单,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 外资限制:企业不得有外资成分(含港澳台),否则不予延续。
  4. 咨询渠道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咨询电话:010-86091111
    • 地方广电局(如上海局021-68788100,广东局020-61292175)。

常见问题

  • Q:持证期间无实际制作业务,能否延续?
    A:需提供合理解释(如转型备案),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僵尸企业”不予延续。
  • Q:许可证已过期1个月怎么办?
    A:需立即联系省级广电局,可能被要求重新申请而非延续。

建议提前准备材料,避免因审核延误导致业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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