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电制作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明确界定,具体分为许可经营和禁止经营两类:
许可经营范围
持证机构可从事以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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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类型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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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微信号- 电视剧(含网络剧、微短剧)
- 电视动画片(含网络动画)
- 专题片、纪录片(含网络纪录片)
- 综艺、专栏、短视频(含网络综艺、短视频栏目)
- 广告片、MV、宣传片等商业视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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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环节
- 节目策划、拍摄、后期制作(剪辑、特效、配音等)
- 节目版权交易、代理发行(需另申请发行许可证)
- 为网络平台、电视台、影院等提供制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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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形式
- 独立制作或与播出机构、平台联合制作
- 承接境外节目委托制作(需额外审批)
禁止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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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类节目
不得制作时政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栏(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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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办新闻直播、体育赛事直播等实时播出业务(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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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传播
未经审批,不得将节目销售或传输至境外平台(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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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限制
不得制作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信息等违法内容。
注意事项
- 平台差异:网络视听节目(如抖音、B站内容)需符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规定》,部分平台要求额外备案(如“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 动态调整:2023年起,微短剧(单集≤15分钟)需按“网络剧片”类别向广电总局备案,但制作仍需广电制作许可证。
- 地方政策:部分省份对经营范围有细化要求(如上海自贸区允许外资合资制作动画片),需咨询当地广电局。
建议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nrta.gov.cn)查询最新政策,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核查具体项目合规性。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经营范围”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