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明确限定,核心为“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不含新闻类)”,具体范围如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允许经营的内容

  1. 制作类

    微信号:15321396264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 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策划、拍摄、后期制作(不含新闻类节目制作)。
    • 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需符合网络视听节目备案要求)。
  2. 发行类

    • 将制作的节目版权销售、许可、代理给电视台、网络平台(如爱奇艺、腾讯视频等)或其他播出机构。
    • 合作制作:与其他持证机构联合制作节目(需明确版权归属)。
  3. 衍生业务

    节目模式开发、IP授权、衍生产品开发(如周边商品、版权改编等)。


禁止经营的内容

  • 新闻类节目(如新闻资讯、新闻评论、新闻直播等)。
  • 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如节目播出(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影视投资(需额外资质)演员经纪(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
  • 未经备案的境外节目制作或引进

注意事项

  1. 平台合作要求

    将节目上传至网络平台(如抖音、B站)需平台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节目需提前备案(如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

  2. 电视剧/网络剧特殊要求

    制作电视剧需额外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乙种)》;网络剧需通过“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备案。

  3. 年度审核

    持证机构需每年1月提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年度审核表》,连续两年未参审可能吊销许可证。


常见误区澄清

  • 误区:“持证即可拍摄任何内容”。
    纠正:涉及特殊题材(如军事、民族、宗教等)需额外审批;境外人员参与制作需报批。
  • 误区:“可自主在电视台播出”。
    纠正:播出权属于电视台或持证平台,制作方仅拥有版权,不可直接播出。

建议

  • 若业务涉及短视频MCN、直播带货、广告代理等,需确认是否超范围(如广告制作需《广告经营许可证》)。
  • 合作前核查合作方资质(如平台是否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如需进一步细化(如外资能否参股、地方政策差异),建议咨询属地广电局或专业法律机构。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s://www.icp-1.com/gbds/69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