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范围是指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的节目制作相关业务内容,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4号)等法规,经营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可经营的范围(依法取得许可证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包括:
微信号:15321396264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发行;
- 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节目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需符合网络视听节目备案或审批要求);
- 广告片、宣传片、短视频、纪录片、微短剧等视听内容的制作与发行。
-
节目版权交易与发行
- 拥有自主版权的节目可进行版权销售、授权播出、海外发行等;
- 可参与节目交易平台、展会、节目购销活动。
-
合作制作与委托制作
- 可与电视台、网络平台、影视公司、政府机构等合作制作节目;
- 可接受委托定制节目内容(如政府宣传片、企业纪录片等)。
-
开发
基于原创节目IP开发衍生内容,如短视频、花絮、幕后、互动节目等。
❌ 禁止或限制经营的范围
-
不得制作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 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淫秽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
- 虚假新闻、虚假广告、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
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 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单位,不得独立制作电视剧(只能作为联合制作方);
- 不得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业务(如自建频道、非法IPTV、非法网络电视等);
- 不得擅自从事境外节目引进、译制、发行(需另行审批);
- 不得制作新闻类节目(如新闻栏目、新闻评论、新闻直播等,仅限持新闻资质的媒体机构)。
📌 示例:营业执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表述(参考)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影视策划;版权交易;广告制作;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
✅ 小贴士
- 若涉及电视剧制作,需额外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乙种)》;
- 若涉及网络视听节目上线播出,需按平台要求完成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登记(俗称“网备”);
- 若涉及境外合作、引进节目,需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