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范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电制作许可证”)是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电部门颁发的资质,允许持证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相关经营活动,其许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核心许可范围

  1. 节目制作类

    • 电视剧:包括网络剧、电视剧、短剧等(需额外备案或审批)。
    • 专题/专栏/综艺:如纪录片、访谈节目、综艺节目、真人秀等。
    • 动画:动画片、动画短片(含网络动画)。
    • 广播剧:音频类广播节目(如网络广播剧、有声书)。
  2. 节目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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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从事节目的版权交易、代理、发行(如将自制节目出售给电视台、网络平台)。
  3. 合作与外包

    可与其他机构合作制作节目,或承接外包制作业务(如为平台定制内容)。


明确禁止的范围

  • 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转播、集成、传输(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不得制作新闻类节目(如时政新闻、新闻评论,需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外资禁止:外资机构不得申请或控股持证公司(需中方主导)。

网络视听内容适用性

  • 持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等,需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中备案(俗称“网标”),但无需额外资质。
  • 若涉及短视频平台分发(如抖音、B站),需确保内容符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规定》。

常见业务场景

业务类型 是否需要许可证 备注
拍摄网剧并卖给平台 ✅ 需要 需备案“网标”
制作企业宣传片 ✅ 需要 属于“专题片”范畴
承接电视台外包节目 ✅ 需要 需与播出机构合作
运营短视频MCN机构 ❌ 不需要 需合规(如不得制作新闻)
直播带货 ❌ 不需要 需区分是否为节目制作性质

违规后果

  • 无证制作节目:面临罚款、没收设备、节目下架,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 超范围经营(如擅自播出):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处罚,最高可吊销许可证。

该许可证是内容制作的“入场券”,但需区分制作与传播的界限,若涉及播出、平台运营(如APP、网站),需叠加其他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视听许可证》),建议结合具体业务咨询当地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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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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