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若不续期,需主动向原发证机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交回许可证正副本,并办理注销手续,具体依据如下:
法规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注销程序通常要求持证机构交回许可证原件。
不交回的后果
- 行政处罚:若未主动交回,发证机关可公告注销,但机构可能因"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被列入异常名录或面临后续处罚。
- 影响后续业务:未完成注销的机构,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可能被系统锁定,影响未来重新申请或关联企业申请资质。
操作建议
- 提前30天向原发证机关(如省广电局)提交注销申请(部分省份需书面说明不续期原因)。
- 交回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保留注销回执或公告截图作为凭证。
- 同步处理税务、工商等关联事项(如经营范围涉及广播电视制作的,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
例外情况
- 若许可证因机构注销、破产等原因自然失效,需先完成工商注销,再凭工商注销证明向广电部门备案,无需单独交回许可证。
建议直接联系属地省级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确认细节,避免因程序瑕疵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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