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国文化部(现为文化和旅游部)于2003年发布、2011年修订的一部部门规章,全称为《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它是中国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监管的重要法规之一。

以下是该规定的核心内容概要(以2011年修订版为准):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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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经营活动,包括:
- 网络音乐、网络演出、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网络表演等;
- 提供上述产品的在线播放、下载、传播、展示等服务。
经营主体要求
- 必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俗称“文网文”);
- 申请主体必须是内资企业,外资不得控股;
-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审核制度和专业人员**。
内容管理要求
- 禁止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 反对宪法基本原则;
-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 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
- 宣扬邪教、迷信、暴力、淫秽色情;
- 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平台责任
-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建立内容自审制度;
- 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应先审后发;
- 发现违法内容,应立即停止传播、保存记录并报告主管部门;
- 应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措施
-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传播违法内容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
- 规定还涉及进口文化产品备案、未成年人保护、实名制要求;
- 2020年后,部分职能已整合进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仍由文化和旅游部系统发放。
⚠️注意:
该规定在2020年后虽未废止,但部分条款已被《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新法补充或替代,实际执法中,“文网文”许可证仍是直播、短视频、动漫、音乐类平台合规运营的前置条件之一。
如你需要:
- 最新申请流程;
- 具体类别(如直播、动漫、音乐)的合规要求;
- 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ICP许可证》的区别;
我可以进一步为你梳理。
以上是对“网络文化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