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用于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以下为你介绍详细信息:

发布与修订信息
- 首次发布: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
- 修订情况: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该规定共五章三十一条,涵盖了适用范围、许可制度、制作经营活动规范、监督管理及罚则等内容,以下是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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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 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 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公司章程;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办公场地证明;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审批流程: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经营活动规范
-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禁制作、发行含有违法内容的节目。
- 制作电视剧的,须事先按规定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 禁止以任何方式转让、租借、出售、抵押和倒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监督管理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节目制作经营情况。
- 罚则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制作、发行、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