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加强行业管理而制定的重要部门规章,现行有效版本为2004年8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后续虽有相关配套文件出台,但34号令仍是核心依据。

摘要
适用范围
适用于境内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含内资、合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不含新闻类)的制作、发行、交易、代理等活动。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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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制度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入行门槛,有效期2年,到期需提前30日申请延续。
- 禁止无证经营,违者由县级以上广电部门取缔+罚款(违法所得1-5倍或最高3万元)。
准入条件(内资机构)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业人员(3名以上影视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职称)、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作场所;
- 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近3年)。
节目不得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禁止的内容(如危害国家统一、民族仇恨、淫秽色情等)。
外资限制
-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新闻类节目绝对禁止,非新闻类需经特殊审批)。
- 境外人员参与制作需报省级以上广电部门批准(如聘请境外主演、导演等)。
节目交易与发行
- 发行的节目需取得《发行许可证》(国产剧、动画片等需先审查);
- 禁止交易未取得发行许可或含有违禁内容的节目。
罚则
- 无证经营:取缔+罚款;
- 制作违禁内容: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 涂改/出租/出借许可证:罚款(1-3万元)、吊销许可证。
重要提示(2025年更新)
- 注册资本:虽规定300万元,但部分省份(如北京、上海)实际审批中可能要求更高(500万以上)。
- 外资政策:2021年后自贸区试点中外合资影视企业可持股不超过49%,但需省级广电部门特批。
- 线上备案:2020年起,网络剧、网络电影也需通过“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备案(与34号令并行管理)。
- 许可证延续:需提前30日提交业绩报告(近2年制作节目清单、审计报告等),无业绩可能被注销。
申请流程(简化版)
- 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提交材料:向省级广电局申请,含章程、人员资质、资金证明、场地证明等;
-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决定;
- 领证:核发《许可证》,全国有效。
法规原文与查询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www.nrta.gov.cn)搜索“34号令”;
-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输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可下载PDF。
如需具体申请材料模板或外资试点政策解读,可进一步提问。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