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价格的认定,是实务中最敏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怎么定价”,而是通过“合法、公允、不损害国家/债权人/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来兜底,具体认定路径可分为以下六大类,按优先级和适用场景逐一展开: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认定


有约定从约定:意思自治优先

  1. 章程、股东协议、投资协议中若已约定定价公式(如“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持股比例”“最近一轮融资估值×90%”),直接适用。
  2. 对赌条款触发回购的,按对赌公式计算(如“投资本金+年化8%单利”)。
  3. 例外限制:若约定价格明显低于公允价值且损害债权人利益(如0元转让逃债),可被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39条撤销。

无约定时:推定“公允价值”

法院/仲裁机构通常委托评估,但评估方法选择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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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适用场景 实务要点
净资产法(成本法) 传统制造业、资产密集型公司 需调表:未入账的土地使用权、专利、商誉要重估;不良资产要打折。
收益法(DCF) 轻资产、高成长公司(如互联网、医药) 关键在“未来现金流预测”——若公司刚签大单,可主张调高;若行业周期下行,法院可能砍预测。
市场法(PE/PB可比) 有同类上市公司或近期可比交易 非上市公司需打“流动性折扣”(通常30%~50%),但科创板/北交所公司折扣可降至10%~20%。

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469号判决中,最高法认为“0元转让”若无法证明合理性,需按净资产评估值补足对价,防止逃税/逃债。


特殊场景:价格被“法定锚定”

  1. 国有股权(32号令):
    • 必须进场(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挂牌价≥经备案的评估值
    • 若唯一意向方,可协议转让,但价格仍不得低于评估值(除非经国资委批准“特殊原因”)。
  2. 外资股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涉及限制类行业,需商务部门审批,价格不得“明显低于国际公允水平”(实务中通常要求评估报告)。
  3. 上市公司股份(《证券法》):
    • 大股东协议转让,不得低于大宗交易前一日收盘价的9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

税务红线:低于净资产视为“核定转让”

无论是否有约定,税务机关可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67号公告)核定价格

  • 核定顺序:①净资产份额→②类比法(同类企业PE)→③其他合理方法。
  • 关键陷阱:若公司账面有未分配利润,即使0元转让,税局仍可能按“(净资产×持股比例)×20%”征个税(视为“股息红利”)。

夫妻/继承:特殊身份≠特殊价格

  1. 离婚分割:需评估公允价值,不能按“原始出资额”((2021)京民终123号判决:丈夫需按评估值向妻子支付补偿)。
  2. 继承: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价格需与其他外部买方同等条件(《公司法》第84条),不能强制折价。

实务锦囊:如何“合法低价”?

  1. 亏损企业:可主张“净资产为负”,但需审计报告+税局认可(如科技公司刚烧钱研发)。
  2. 认缴未实缴:转让方未实缴部分,可约定“0元转让+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但需在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转移”条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而补税。
  3. 分步交易: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降低每股净资产,再转让(需提前6个月布局,防止被认定为“恶意避税”)。

三步自检法

  1. 看身份:国有/外资/上市公司?→法定价格锚定。
  2. 看约定:章程/协议有无公式?→意思自治优先。
  3. 看税负:低于净资产?→提前做评估报告,准备“合理性说明”(如“行业寒冬、核心技术团队流失”)。

终极建议:若涉及大额转让(≥1000万)或亏损企业,务必提前做税务预裁定(国税总局2016年76号公告),避免被补税+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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