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08年修订)的适用范围由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核心在于“营业性”这一属性,具体范围如下:

适用情形(必须遵守条例)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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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营利为目的(门票、赞助、广告、捐赠、商品销售等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营利);
- 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皮影、木偶、朗诵、民间文艺等)。
典型例子:
- 商业演唱会、话剧、音乐剧、相声专场;
- 景区收费的表演(如主题公园巡游、民俗表演);
- 酒吧、餐厅的驻唱(若门票或最低消费变相营利);
- 线上直播的售票演出(如网络付费直播演唱会)。
除外情形(不适用条例)
- 非营利性演出:
如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内部联欢、公益慰问(不售票、无商业赞助)。 - 非现场表演:
如录制的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网络点播(非实时直播)。 - 非文艺表演:
如体育比赛(体操、电竞)、会议演讲、展览(车展模特走秀若属文艺表演则需适用)。 - 境外演出:
仅规范中国境内的营业性演出(含外资在华举办),但国内主体赴境外演出需遵守外汇、文化出口等其他国家规定。
特殊主体与形式
- 线上直播演出:
2020年《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明确,网络直播平台举办的营利性现场文艺表演(如付费直播演唱会)需按条例报批,由平台作为申报主体。 - 街头卖艺:
若未经许可且向观众收费(如扫码打赏),属于“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由城管或文旅部门查处。 - 酒店婚礼堂驻唱:
若婚礼策划公司单独售票或向宾客收取表演费用,则需办理演出许可;若仅作为酒店配套服务(不单独收费),则一般不视为营业性演出。
关键提示
- “营利目的”的认定:
即使免费入场,但存在商业品牌冠名、现场商品销售、广告植入等,仍可能被认定为营业性演出。 - 外资限制:
条例允许中外合资演出经纪机构,但外商独资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需中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