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的适用范围,由第二条、第七十七条等条款共同界定,可概括为以下四类主体、三类场所、两类活动,只要“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即纳入监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

适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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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艺表演团体(含外国、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
  2. 演出经纪机构(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3.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剧院、酒吧、餐饮场所、旅游景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所、游船、主题公园等只要临时或固定提供演出场地);
  4.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

适用场所

  1. 固定演出场所(剧院、音乐厅、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演出剧场等);
  2. 临时搭建场地(体育场、广场、展览馆、商场中庭、景区露天舞台、临时看台等);
  3. 移动载体(游船、火车、航空器、巡游花车、移动舞台车等)。

适用活动

  1. 现场文艺表演活动: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时装表演、模特走秀、激光秀、无人机编队灯光秀等;
  2. 有演员现场参与的“伴宴、伴餐、伴游、伴商”等营业性助兴表演(含酒吧驻唱、餐厅点歌、游轮甲板演出、景区行进式互动演出等)。

排除情形

  1. 政府、公益机构、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举办的完全免费、不销售任何票证、不收取任何广告或赞助的公益性演出;
  2. 纯属个人自娱自乐、不收取观众费用、无商业赞助的家庭聚会、社区内部联欢;
  3. 宗教场所、宗教院校在宗教活动中完全免费的宗教仪式性表演;
  4. 未经现场表演、仅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实时传播的“云演出”(若线下同时有售票观众,则线下部分仍适用)。

简言之:只要“有演员现场表演+面向公众+直接或间接收钱(门票、酒水低消、赞助、广告、直播打赏分成等)”,不论室内室外、固定临时、线上同步与否,均落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须取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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