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在山东省内从事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均需按规定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申请条件
- 具备法人资格:申请者应为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 有业务规划: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有可行的节目设置规划。
- 技术和人员保障: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 符合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 其他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 申请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单位证明材料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 公司章程,以及关于股东情况的说明。
- 业务规划材料
- 业务实施方案,包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方式、范围、技术方案等。
- 节目设置规划,明确节目种类、播出时段、时长等。
- 节目管理制度,如节目审查制度、安全播出制度等。
- 技术和人员材料
- 技术方案,包括网络架构、服务器配置、存储容量等。
- 专业人员情况,如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等。
- 其他材料:申请单位的场地证明、资金证明等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 准备材料: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准备齐全申请材料。
- 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可通过现场提交或网上提交的方式进行。
- 受理审核
-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补正。
-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详细审查,可能包括实地考察、专家论证等环节。
- 审批决定
- 经审查合格的,作出批准决定,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领证: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监督管理
- 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对持证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 持证单位应按规定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节目播出情况等资料。
变更与延续
- 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山东省广播电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0 日,向山东省广播电视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