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地点及流程如下:

受理部门
- 中央直属单位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 其他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申请流程
- 准备材料
-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 网站或其他传输网络的域名注册证明。
- 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 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 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技术方案等。
- 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应的受理部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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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微信号 - 审核
-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会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领证
经审查批准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给《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人按规定领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