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即《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资质凭证,以下是其办理的一般流程:
申请前准备
- 了解申请条件
- 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国有股权不少于51%的单位。
-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 符合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 准备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业务种类、业务应用范围、节目播放范围等。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 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 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材料(网站域名注册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提交申请
- 网上提交:多数地区要求企业先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的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然后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
- 现场提交(如有需要):部分地区可能还要求企业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纸质材料应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受理审核
- 形式审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会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改材料。
- 实质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其是否具备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条件,会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方案、内容规划、管理制度等进行详细审核。
- 审核期限: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许可证领取
- 审批通过: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会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单位可以通过指定方式领取许可证。
- 审批不通过:如果申请未获批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如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