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办理影视制作许可证(通常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可以参考以下介绍:

申请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 公司章程。
办理流程
- 网上申报
- 申请人登录上海市政府服务网或上海市广播电视局指定的业务办理平台,进行用户注册。
- 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的电子版。
- 受理
-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核
-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会进行实地核查。
-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会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或说明。
- 决定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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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微信号 - 领证
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许可的决定后,按照通知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办理地点:上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或上海市广播电视局政务窗口。
- 办理时间:一般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具体可查询上海市政府服务网或拨打政务服务热线 12345 了解。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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