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颁发的,允许持证单位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网络等方式传送(传输、分发)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行政许可,该许可证是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法定前置条件。
适用主体
- 有线传送业务: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省网、市网、县网)。
- 无线传送业务:如地面数字电视发射台、移动电视运营商。
- 卫星传送业务:如卫星上行站、卫星节目集成平台。
- 网络传送业务:如IPTV集成播控平台、互联网电视(OTT)内容服务平台(注:OTT需结合《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法规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2004年施行)
申请条件
- 主体资格:
-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纯内资,禁止外资)。
- 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符合要求(如省级以上业务需≥1000万元)。
- 技术能力:
-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传送技术系统(如有线电视骨干网、卫星地球站等)。
- 具备安全播出保障措施(如备份链路、应急机制),来源**:
- 传送的节目须来自合法渠道(如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版权方或集成平台)。
- 其他:
无违法违规记录,符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申请材料
- 申请表(总局统一格式);
-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含股东构成);
- 技术方案(网络架构、信号源、覆盖范围等);
- 安全播出制度、应急预案;
- 节目来源协议(如与央视、省级台的内容合作证明);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声明。
审批流程
- 省级以下业务(如地市有线网):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报总局备案。
- 跨省或全国性业务(如卫星传送、IPTV集成平台):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请。
-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材料齐全时),需专家评审的延长至45日。
有效期与续期
- 有效期:3年,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
- 变更(如股东、业务范围、技术系统)需提前30日申请变更许可。
无证经营的处罚
-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设备,并处1万-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与其他许可证的区别
| 许可证类型 | 用途 | 示例场景 |
|---|---|---|
| 本证(传送业务) | 传输/分发节目信号 | 有线电视网络、卫星上行站 |
| 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如电视剧、综艺) | 影视公司、节目制作机构 |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通过互联网提供点播、直播服务 | 腾讯视频、爱奇艺(需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
常见问题
- Q:IPTV运营商是否需要此证?
A:需要,IPTV集成播控平台(如爱上电视传媒)需持本证,同时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类)。 - Q:外资企业能否申请?
A:禁止,广播电视传送业务属于外资禁入领域(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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